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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安全规定
为维护学院安全,保障学院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,加强安全工作,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,保护师生人身利益和公共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、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》、《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》及教育部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教技厅[2013]1号)、教育部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》(教高厅[2009]1号)和教育厅有关文件的精神,结合学院工作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1.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,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。
2.各教学单位负责人必须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管理工作之中。
3.各教学单位要建立健全实验室的安全制度和实验室工作职责,逐级完善安全责任制,确定相关岗位的安全责任人,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,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。
4.各教学单位要制定安全业务学习与培训计划、安全应急预案,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常识教育,提高自防自救能力,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参与意识。
5.各单位要组织经常性安全检查,建立安全隐患逐级报告制度,采取有效措施,将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。
6.定期组织检查、维修,确保安全设施和器材完整好用。实验室不许放置个人物品,保证消防通道、安全出口畅通。
7.各实验室一旦发生安全事故,应及时报警。根据安全应急预案,积极组织人员做好事故现场保护,配合并协助相关单位查明事故原因。
8.安全工作严格执行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,加强安全管理工作。加强对安全教育、公共安全工作、易燃易爆、剧毒、放射性物品、机械设备、电器类及实验动物和病原微生物的使用和管理,严格执行操作规程;对使用完和未使用完的化学试剂瓶和玻璃器皿不准随便乱扔、乱放、乱倒,必须集中统一处理。
本规定适用于教学实验室、实验教学中心、校内实验实训基地。